央视女记者被抓事件中的逻辑推理
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央视女记者被抓事件到如今只有两个月左右的时间,我等还在翘首以盼结果,却已难在各媒体见到相关报道,唯一最近的消息是2008年12月该记者的父亲委托的律师无法会见到当事人。按说这只是中国成千上万个刑事案件中的一个,记者也是人,犯法也应被追究刑事责任,我等法律人无需大惊小怪,但,整个事件当中的诸多信息令我们推论出了无数自相矛盾的结果,且事件中各方当事人的身份及角力刚好牵涉到了当下中国社会非常敏感的一个问题——对国家执法机关的新闻舆论监督,于是有些东西便有必要摆在桌面上让大家探讨点评一下下了。
事件起因及发展:湖南一名企业家吴小辉曾经在大亚湾有一块土地,转卖给了一家私营企业,后山西的一家国企参与投资,并取得其中面积约一半的土地。该国企改制后被太原市一名郝姓商人买走,一同买走的还有大亚湾那半块土地。由于后来高速公路的设计通过此地,导致该土地无法继续开发。
郝姓商人于2006年3月找到吴小辉,要求吴小辉以高出市场价值多倍的数额回购那块土地,被吴小辉拒绝。不久,吴小辉就因涉嫌在土地买卖中有行贿行为被抓,但很快该案因证据不足,太原市杏花岭检察院的起诉被法院驳回,吴小辉被释放。
2006年12月,太原市杏花岭公安分局又以涉嫌合同诈骗再次拘留了吴小辉,公安部经研究认为,转让真实存在,转让行为合法,不构成诈骗罪,因此曾两度批复"该事件属于民事纠纷,公安机关不得介入",吴小辉最终得以释放,他随后委托律师向山西省的公安、检察机关实名举报,控告郝姓商人操纵杏花岭警方和检察机关对其进行勒索、诬告。
2008年1月17日,杏花岭警方和检察院又抓捕了吴小辉,罪名之一是诬告陷害,而诬告陷害的对象就是杏花岭检察院检察长何书生。由于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三级人大监督,杏花岭区检察院、杏花岭区公安局于21日释放了吴晓辉。
2008年7月,吴晓辉在厦门出差途中被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以“贪污罪”抓捕,其兄吴晓明也以同样罪名在惠州市惠阳区被抓捕。在多方奔走上访无果的情况下,有人建议三兄弟中未被抓的吴小华联系媒体,寻求新闻舆论的帮助。吴小华经人介绍认识了央视女记者李敏。
2008年10月,李敏与北京另外两家媒体的记者一起到杏花岭检察院进行采访,该院一位办公室主任接待了他们,但未接受采访,此后,三家媒体又前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采访。
2008年11月,李敏过完生日,开上了吴晓华送其的价值22万元的汽车。李敏的闺密及吴晓华的好友暗示这二人是情人关系。
2008年12月,李敏在其家中被杏花岭区检察院检察官带走,称李敏涉嫌受贿20多万。记者对杏花岭检察院的检察长何书生就李敏事件采访,何书生称:受贿。收的是钱。多余的我不便透露,现在是保密阶段。我们绝对不会错的,李某的问题极其严重,罪证确凿,问题重大,影响极其恶劣,在国内都属于罕见的。
李敏被抓事件被报道后,社会对杏花岭区检察院管辖李敏案件发出了关于回避的疑问,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的正义网作出回应:该案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逐级指定管辖。也就是说,最高人民检察院并未直接指定由杏花岭区检察院管辖李敏案,而是指定山西省检察院管辖,再如此逐级至杏花岭区检察院。
2008年12月22日,李敏父亲委托的律师周泽会见李敏未果,23日一大早,周泽带着李敏的叔叔李建国来到山西省公安厅,拟投诉公安厅下属的山西省看守所侵害律师会见权和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的问题。相关负责人的答复是:监管总队领导说了,会见确实需要由办案机关同意,因为看守所只是负责人犯看管,不负责办案。案件是检察机关办的,得找检察机关。周泽联系了相关检察官,检察官称,根据律师法,律师会见犯人无需检察机关出具文书,因此他们不会出具文书的,周泽又到看守所,却依然未获准会见,且得到消息,称李敏本人委托的律师正在会见李敏。周泽联系上该律师,该律师称以前就和李敏认识,是看守机关转交的委托书,他会见李敏没有检察院开具的同意会见的文书。自那以后至今,各媒体再难见李敏事件的相关报道。
看完整个事件的目前可获得的相关信息,我等不禁有如下诸多疑问,并且依据事件中的逻辑推理出了各种答案,究竟哪个是正确的,那就见仁见智了。
疑问一:吴晓辉拒绝高价回购无法再开发利用的土地后,便先后因该块土地交易中有行贿行为被起诉,因合同诈骗被拘捕,但皆因证据不足,被无罪释放。既然公安部也明确表示该土地转让合法,为何吴晓辉反复因该块土地的交易被杏花岭区的相关机关抓捕?
答案A:该土地交易不合法,公安部的研究结果错误,杏花岭的执法机关认真负责,要坚决打击该块土地交易中的违法行为,只是每次都没办法收集到足够证据。
答案B:杏花岭区警方及检察院被操纵利用,通过抓捕吴晓辉,达到某些人的个人目的。
疑问二:吴晓辉实名举报杏花岭区警方及检察院后,即被杏花岭区检察院以“诬告陷害”之名抓捕,经三级人大监督,被释放。被抓捕又被释放的真实原因是什么?
答案A:他确实有用实名诬告的行为,但是因为和三级人大的关系铁,且人大可以随意左右执法机关,所以被释放。
答案B;他举报的行为合法,是行使正当权力,不应被抓捕,杏花岭检察院的行为是打击报复举报人。
疑问三:吴晓辉及其兄经营的是私营公司,将该块土地卖给了另一家私营公司,为什么会被以“贪污罪”被逮捕?
答案A:杏花岭区警方及检察院弄错了公司的性质。
答案B:杏花岭区警方及检察院滥用职权,滥用公权力为某些私利服务。
疑问四:根据所有的相关报道,李敏涉嫌受贿的金额仅为22万元人民币,与很多的贪污受贿案相比金额并不算突出,其身份也仅是央视的合同工,连发稿权都没有,但为何杏花岭区检察院检察长何书生称李敏“受贿……问题极其严重…影响极其恶劣,在国内都属于罕见的。”?
答案A:杏花岭区检察院办理及了解到的案子一般涉案金额不超过22万元,性质也不严重。
答案B;何书生故意夸大事实,意图误导民众,在舆论上获得支持。
疑问五:现在的记者群体确实有不少缺乏职业道德者,利用手中的媒体的权力勒索当事人,如果李敏行为不端,的确应予以追究,但是否应由其欲采访并揭露的杏花岭区检察院来办理此案?如由杏花岭区检察院办理,是否会有报复性执法的嫌疑?诚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仅仅规定了个体的回避,并无检察院整体回避的法条,但根据建立回避制度的法律原则—公平正义,当一个检察院不适宜处理某一事件时,其上级检察院可以行使指定管辖权,变更管辖检察院,以使事件办理更加公正,同时也可以消除普通公众的这一疑虑。既然我们普通的法律人都知晓这一道理,为什么李敏案最终还是指定了杏花岭区检察院管辖?
答案A:杏花岭区检察院的上级检察院不知晓这一法律常识或者坚信杏花岭区检察院能够公正地办理此案。
答案B:杏花岭区检察院采用了非常规的方式获得了指定管辖权。
疑问六:山西省看守所无视律师法的规定,坚持要杏花岭区检察院出具的同意会见的文书才允许李敏父亲合法委托的律师周泽会见李敏,而杏花岭区检察院却称律师是合法会见,他们无需也不会出具文书,如此双方互相推托,从而造成周泽无法行使相关合法权力,但为什么据称李敏本人委托的律师却可以会见李敏,这背后的真实原因是什么?
答案A:山西省看守所故意刁难周泽律师。
答案B:杏花岭区检察院无视法律规定,故意设置障碍,意图在李敏的代理人人选上进行筛选操纵,以控制此案的诉讼过程,重演杨佳袭警案的代理人丑剧。
疑问七:自从合法委托的律师不能会见李敏的新闻之后,为什么再无案件的相关报道?
答案A:人们都不再关注李敏案了。
答案B:为了某些不可告人的目的,李敏案的正常报道被有关机关禁止了。
如果,如果所有问题的答案不幸都是B,那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一个国家的执法机关在警示新闻界:谁敢揭露我的问题,李敏就是榜样。执行舆论监督权的新闻机关在与国家执法机关的角力中彻底败下阵来,由此产生的恶劣影响是,由于受不测的“受贿”指控潜在威胁,以后可能没有记者再敢搞负面报道,进行舆论监督。而由于我等都明白的原因,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社会监督(即非国家机关的监督)中,舆论监督是难得的可以有点成效的一种,如果在我国贵为无冕之王的记者—还是CCTV的记者—都不能充分而安全地行使权力,当公权力沦为某些私利的工具,践踏法律,鱼肉百姓时,谁来揭露那些剥夺人民合法权利的暴徒和民主的敌人?没人揭露就将意味着国家机器的溃烂之处不能暴露于阳光之下,又何谈进行刮毒疗伤?长此以往……冷汗!多句题外话,我等平时对成都的媒体颇多抱怨:除了领导开会,就是无数庸俗不堪的市井新闻,缺乏应有的深度和锐度。也许,他们也有难处?理解万岁!
(以上纯属个人观点,欢迎指正。案件线索来自于《看天下》总第90期及互联网相关报道)
